宁夏智可达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俭,利用6家公司名义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先后为区内外114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28份,金额达2.7亿余元,税款数额共计4010万余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1939万余元。8月10日至11日,此案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涉案金额之大,成为近年来我区最大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1944年出生的刘俭系石嘴山市人。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9月至2009年10月期间,刘俭利用他人身份证,在银川市注册成立宁夏智可达科贸有限公司、宁夏智可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商贸分公司等6家公司,并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这6家公司均由刘俭经营、管理。在2006年9月至2009年12月间,刘俭利用6家公司名义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王亚丽、李东明、路盛锐、肖黎宁、衡进、王利锋等人介绍,在没有货物购销或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按票面价格合计的12.3%至13.5%收取费用,为区内外114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追缴税款2070万余元。
侦查机关查明,刘俭等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区内企业43笔,包括宁夏昊盛纸业公司、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元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华电国际山东物资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等,周边的陕西、甘肃、内蒙古、青海及江苏、浙江、上海、湖北等省市的多家企业,都用刘俭等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逃税,此案涉及9个省市区上百家企业。
庭审时,刘俭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部分指控事实不符合实际情况,刘俭的辩护人提出刘俭已67岁,基本没有能力再犯罪,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处罚,量刑意见为有期徒刑以内判处。其他辩护人则提出了5年以内并适用缓刑的量刑辩护意见。而出庭公诉人员认为此案涉案税款金额特别巨大,建议在10年以上进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