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秋佳节的临近,单位发放的月饼等中秋福利也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而近日一则“地税部门将对月饼征税”的新闻更引发了社会的热议。记者采访相关部门了解到,根据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如果企业在8月31日以后给职工发放的“中秋福利+工资”价值总额在减去“三险一金”之后不到3500元,将被免除“月饼税”。
山西省地税局有关税务专家告诉记者,所谓“月饼税”其实早已开征,只不过没有一个明确的称呼,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实际上,所谓“月饼税”并非只向月饼征收,按照现行的《条例》,企业向员工发放的任何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福利均需要按照价值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而近期提出的“月饼税”之所以被持续关注,是因为该提法显得“合乎法律,但不合乎人情”,工薪阶层在感情上难以接受。
不过地税部门相关人员也表示,从我省的纳税结构来看,市民真的需要缴纳“月饼税”的只是少数。从今年9月1日起,个税免征额将提高至3500元,全省工薪所得纳税人减少了六成多,112万人不用再缴个税。如果所发放月饼价格并不高的话,多数人并不需缴税。这也就是说,对于大多数企业职工而言,中秋收到的月饼福利无需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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