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政策实施10年间,包头市133户企业累计享受减免税优惠3.8亿元,极大地支持了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据悉,2001年,国家下发了《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部分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免征农业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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