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资源税改试点一年有余,终于迈出全国推广的实质性一步。
9月2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
此前,2010年6月1日,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率先在新疆推行。同年12月1日,改革试点扩大到内蒙古、甘肃、四川、青海、贵州、宁夏等12个西部省区。
据了解,资源税改革后,将作为地方税种留给地方,用以调节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
截至2011年7月,新疆试点改革一周年,资源税增收合计超过35亿元,地方新增财力主要用于改善当地民生。
全国政协委员、青海油田总经理宗贻平曾证实。“改革后,青海油田每年上缴资源税由原来的几千万元,提高到五亿元左右。资源税缴纳额是原来的十几倍。”
油、天然气资源税由过去从量计征-每吨原油资源税30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7至9元-调整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同时对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暂按综合减征率的办法落实资源税减税政策。
有油气专家预计,按新疆试点经验,油气资源税税率会在5%左右,不会比新疆试点大幅度提高。
资源税改革路径确定,但具体操作方法在不同部委之间也出现不同思路。
据接近国家发改委人士介绍,发改委此前在一份文件中称,目前油气企业税收已经较重,加大资源税征收不利于石油企业开发积极性,资源税应按照低税率征收。
而财政部的设想是,逐步推进试点,资源税率逐步提高。
在资源税改革进程中,石油企业利益将受影响。2010年,全国原油产量首次突破2亿吨,天然气产量达945立方米。按照2010年国际油价均价80美元/桶、5%从价税率计算,资源税征收额为336亿元。若以从量计征每吨原油30元资源税,应缴资源税为6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