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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合作运输营业税问题明确

2011-10-14 11:48 读者上传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2号),对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做出规定。

  文件规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为营业额扣除凭证,计算缴纳营业税。

  上述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上述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依本公告执行。

  相关法规:《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地方铁路局跨网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6]118号)

  烟台、潍坊、日照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山东省地方铁路局《关于对我局运输收入中的代收款不作为计算营业税基数的请示》(鲁铁发[2006]77号),文中反映该局承揽的与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共同承担的跨网铁路运输业务,在向客户收取运输费用的同时,代其他铁路企业收取运杂费。按照铁道部的规定,对代收款项部分从今年起要纳入运输收入核算,为避免重复纳税,对跨网运输业务代收的运杂费如何征收营业税应予以明确。根据营业税现行政策规定,经研究明确如下:

  山东省地方铁路局提供上述劳务属于联运业务,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即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后的余额。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铁路股份制改革和合资铁路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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