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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调整 地方财政或年增收数百亿

2011-10-26 10:21 人民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务院10月10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将从11月1日起全面施行。核心内容是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的征缴方法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何谓“从量定额”?何谓“从价定率”?两者有何区别?为何要做这样的修改?《中国经济周刊》就此专访了能源专家、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源经济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张有生。

  以原油为例,张有生测算了条例修改前后的区别。

  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天然原油产量为2.03亿吨。为简便起见,姑记为2亿吨。

  原资源条例规定,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量,课税数量即为“量”,单位税额量即“额”,为“8-30元/吨”,为便于计算,取值每吨20元。

  那么,2010年全国原油应缴资源税额应为20元×2亿=40亿元。

  但在条例修改后,采用从价定率,假设原油按每桶80美元至100美元计,而1美元约合人民币6.3元,每吨约为7.3桶,这样2亿吨原油价值为:(80-100)×6.3×7.3×2=7358-9198(亿元)。

  原油比例税率为5%-10%,取7%,则应纳税额为(7358-9198)×7%=515-644(亿元)。

  按照这种粗略估算,从量定额时,应缴税额为40亿元;从价定率后,则为515亿元到664亿元。条例修改前后,应缴税额增长了超过10倍。这数百亿的资源税将全部收归资源地所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俗语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但在原有的资源税条例中,资源大省仅拿到微薄的“小头”,资源开发未能给地方带来显著增加收入,反而因为被开采,而给当地生态和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需要修复。这对资源大省来说,有欠公平。

  资源税则完全是地方税种,条例修改后,相当于中央财政利益对地方财政的让渡。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负责人就此答记者问时强调,“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

  张有生还指出,由于我国资源大都分布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通过条例修改后,中西部地方财政收入将因此获得大幅提升,这与中国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中西部经济,提高中西部人民生活水平的目标一致。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注意到,国务院9月7日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还明确提出,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的对象有三种,即原油、天然气和煤炭,但到10月10日公布时,煤炭却未列其中。

  对此,张有生分析道:“如果对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就会加大煤炭价格上涨的预期,必然会加剧煤电矛盾。目前,煤炭价格政府已经完全放开,一旦价格上涨,必然会带动炼钢、冶金、建材等相关产品价格上涨,并会传导到消费端,势必会加大通货膨胀的压力。”

  相反,由于油气价格有政府宏观调控,资源税条例修改不会较快传导消费端。“但从价计征是资源税改革的基本方向,将会渐进稳妥地推进。”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除了原油、天然气税收征缴方法的改变外,还对焦煤和稀土提高了税额标准。

  焦煤和稀土还是从量计征,但提高了税额标准,其他煤矿为每吨0.3-5元,焦煤提高到每吨8-20元;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为每吨0.4-30元,稀土矿的固定税率提高到每吨0.4-60元。

  张有生指出,“焦煤是煤炭资源中的稀缺性资源,而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提高这两种资源的税额标准体现了这些资源的稀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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