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上海将试点增值税改革 原税收优惠可延续

2011-10-27 9:23 证券时报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疫苗供应体系建设规划》,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

  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一)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二)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三)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

  会议讨论通过了《疫苗供应体系建设规划》。《规划》要求:到2015年,初步建成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疫苗供应体系,实现常态必保,应急能力大幅提升;到2020年,疫苗供应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具备与发达国家同步应对突发和重大疫情的实力。为此,要建立完善疫情监测网络,提高疫苗生产产能和质量,合理扩大疫苗免疫规划品种和覆盖人群,增强应急保障能力。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兔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