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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有利于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2011-10-28 11:5 读者上传 【 】【打印】【我要纠错

  我国现行的税制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确立的,至今已经有10多年的历程。目前,国内外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一些政策已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要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需要政府制定各种政策给予支持,其中税收政策是最重要的政策之一,税收政策制定得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电子信息产业体系的完善和发展。随着对消费型增值税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探索,国家在东北地区增值税试点改革的初见成效以及扩大试点工作的继续推进,消费型增值税替代生产型增值税的政策取向已经越来越明朗。

  增值税政策改革势在必行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开始执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而增值税是典型的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是适应当时经济环境发展的产物,对国家经济发展以及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有过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生产型增值税越来越成为产业在新形势下发展的制约,对现行生产型增值税改革已成为共识。

  我国生产型增值税税率较高,给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有资料显示,国际上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在8%-20%左右,而我国生产型增值税率17%,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在23%左右,税负明显过高。电子信息产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现阶段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不予扣除,这不利于企业更新设备和技术改造。此外,企业购入的专利权、非专利等无形资产也被排除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之外,这也加重了那些开发利用先进技术的企业的税收负担,直接影响了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生产型增值税导致电子信息企业实际税负较重。销售成本由三块组成:原材料转移成本、固定资产折旧转移成本和生产工资成本。根据现行规定,电子信息产品销售的增值额等于销售收入减去原材料转移成本,即折旧成本和工资成本,作为企业销售产品的增值额而要缴纳增值税。企业实际得到的毛利润等于产品销售收入减去产品销售成本。很显然,应税增值额大于企业的毛利润。折旧成本和工资成本的比例越大,其差异也越大,电子信息企业毛利润的实际税负就越重。因此,生产型增值税导致资本密集型的电子信息企业的毛利润承担偏高的税负,资本密集度越高,毛利润的实际税负越重。

  生产型增值税降低了电子信息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尽管我国为鼓励本国商品出口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而采取出口退税政策,但由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导致出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没有抵扣,出口退税不彻底,这必然会提高产品的价格水平,削弱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同时,由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有免税规定,而内资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除外)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得不到抵扣,这使电子信息企业在国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生产型增值税中断了增值税抵扣的链条。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和作用范围较窄,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在纳税主体方面,税法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不能涵盖所有应纳税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作用范围方面,征税范围偏窄。从当前国际增值税发展趋势看,增值税制度越规范,征税范围越宽,覆盖率越大,就越能保证增值税机制的良好运转,越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杠杆调控经济的作用。而我国现行税制范围窄,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差甚远,直接导致增值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的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生产型增值税税款抵扣存在问题。一是扣税不彻底,现行生产型增值税使所含固定资产资产税款不能抵扣,中断了税款的抵扣环节,造成重复征税。二是抵扣时间不合理,现行税法对不同性质的企业规定了不同的增值税抵扣时间。三是抵扣凭证不规范,现行制度规定,法定扣税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但实际上允许对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运费发票等进行抵扣,这导致了虚开、虚扣等问题严重。

  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一是电子信息进口产品征税不足和出口产品退税不足,不利于电子信息产业进出口贸易。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资本品不予扣除已纳税额,电子信息出口产品含税进入国际市场,在与来自消费型增值税国家的产品同台竞技中处于劣势地位。二是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实行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与生产型增值税相比,税负相对较低(大约低1/3),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使电子信息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相对不利地位。

  生产型增值税在电子信息产业中存在税负不均。通过对电子信息产业不同注册类型企业增值税税负分析,不同口径的内资企业增值税负担率(增值税与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与工业增加值对比)都明显高于港澳台资和外资企业。这种状况不符合增值税税收中性原则,不利于国内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从长远来说,更不利于本土企业的发展壮大和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技术发展速度快、设备更新频繁的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而收入型增值税,由于方法设计不足和我国征管能力水平的限制,也不适合我国采用。借鉴国际先进国家的经验,综合考虑我国的基本情况,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未来增值税转型的政策选择。

  1.调整国家对产业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家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往往是对所得税的优惠。目前,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尤其是制造业企业的经营效益较差,加工制造的产业特质使企业背负了较高的增值税税负,而微薄的企业利润又使企业享受不到在所得税上的优惠政策。因此,建议对现有政策进行调整,将税收的减免环节前移,降低增值税,适当提高其他税种。

  2.扩大电子信息产业内增值税转型的范围。在东北增值税转型试点以及国家继续扩大试点的政策基础上,建议加快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的步伐。尤其是对现有生产型增值税税负较高进而影响和制约产业发展,而转型不会对财政造成很大压力的电子信息产业,可以通过“行业+试点”的方式,加快对电子信息产业的增值税转型试点,并以点带面,推进全行业增值税转型。

  3.转移和分散增值税转型的财政压力。目前,在我国现行的23个税种中,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四成强,局部地区甚至超过六成,各级财政特别是落后地区财政对增值税的依存度高。建议在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国家应尽快拓展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的增收空间,并在适当时机开征遗产税、社会保障税、证券交易税等税种,为增值税转型提供财力支持。

  4.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缓解减收压力。增值税转型大大降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能源、高新技术等产业的税收负担,减轻此类企业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依存度。因此,应取消相应的税收优惠,将减免税项目纳入规范的征税轨道,为缓解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减收压力、防范财政风险创造条件。

  5.将增量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据测算,在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中,机器设备约占2/3,房屋建筑物约占1/3.机器设备与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的技术进步关系密切。因此,外购机器设备进项税额的抵扣,应成为增值税转型中的主角。为防范财政风险,建议第一年抵扣税额控制在购进机械设备进项税额的40%内,第二年抵扣控制在60%内;对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6.推行“增量抵扣”的温和方案。基于宏观经济形势和财政承受能力,推行“增量抵扣”是增值税转型进程中“最好的选择”,即: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外购机械、设备的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留待下年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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