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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2011-10-31 9:38 内蒙古新闻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获悉,日前,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将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

  据了解,这些优惠政策包括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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