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第二次分税制改革是完全必要的,但是第二次分税制为什么必须增加新的税种而增加全社会的负担?为什么不是在现有格局中,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权限?
从明年开始,将在上海进行营业税并入增值税的改革试点。这次也被人解读为是第二次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改革是中国改革中的重大事件。在1994年改革后,中央与地方的财权有了一定的界定,将税种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了划分,消费税、关税等划为中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为地方税,还有一些税收则为中央和地方共享,如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都分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经过多年的实行,当年的分税制的弊端也暴露不少,突出的是,中央税有很好的保障,地方税则相对没有中央税那样充分。人们普遍认为,地方政府依赖土地出让金,搞土地财政的根源,是因为地方财力不足,只好以土地为生财之道。
这次营业税并入增值税的改革试点,其初衷主要是要克服营业税严重的重复征收对经济尤其对服务行业造成的不良影响,解决重复征收的问题,但是既然营业税要并入增值税,那么,一个问题就摆在政府面前: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这些税款应该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还是仍然给地方?据报道,上海认为改革将使上海每年损失两百亿元的营业税收入,而这次试点显然考虑到地方的关切,规定在改革试点中,由营业税归并而来的增值税仍然交给地方政府。但是,近日的一些报道披露,如果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全国推行,则这部分收入不可能仍然给地方,可能是中央与地方共享,因此,这实际上启动了第二次分税制改革,更有人提出,既然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的营业税已经并入增值税成为共享税,那么,应该给地方政府立即启动几种稳定的新税,可以考虑的则是房产税与资源税。
营业税并入增值税引起中央与地方财权格局的变化不假,因此,启动第二次分税制改革也是完全必要的,但是第二次分税制为什么必须增加新的税种而增加全社会的负担?为什么不是在现有格局中,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权限?
营业税被增值税吸收后,税收总额可能稍有减少,但总的来说,中央收入是增加了,因此,完全可以考虑给地方更高的共享比例,或者在既有税种中将某种税种重新划定给地方来解决。以目前中央税税收稳定且高速增长的态势,将共享税中中央所得的比例稍微压低,也不会影响中央政府的收入。既然增值税现在是75%给中央,25%给地方,那么,做个调整,比如70%给中央,30%给地方,为什么不行?
再说,当年分税制改革后,虽然中央收入将其中一部分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了地方,但是这种转移支付极不规范,给寻租腐败提供了机会。既然中央收入丰厚,转移支付又弊端重重,那么,第二次分配制改革,通过重新划定中央与地方收入权限,重新设定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分享比例,不是可以解决中央与地方财权的问题吗?
在解决地方财权的方案中,重新增税其实是最为不可取的一种建议。理由很简单:第一,国家财政收入大幅攀升,在既有税收已经可以满足财政需要的前提下,根本没有必要重新设立新税的必要;第二,在目前中国税负已经很重的情况下,开征新税将极大增大纳税人负担;第三,房产税因为土地所有权问题,房产拥有者事实上不具有完全产权,向不具有完全产权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其中很多法律问题根本没有得到解决,即使房产税可以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那也必须在解决这些法律问题之后,而不是现在这种不成熟的状况下;第四,也是最可怕的,如果给地方政府重新开设一种或几种新税,那么,将会形成一个恶性的循环和危险的先例:中央政府不断地将一些税种收归中央,而地方政府则不断寻求开征新税,开征新税的冲动无法制止和约束,社会终将被重税彻底压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