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毁燃油税专用凭证的通知》(国税函[2011]737号),决定对2001年印制的该批凭证予以销毁。
通知提到,2001年,为准备燃油税政策的出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并下拨到各地一批燃油税专用凭证(下称凭证)。鉴于成品油税费价格改革已于2009年出台,且将原来拟开征的燃油税合并在现行的消费税中征收,加之该批凭证已经保管多年,耗损严重,已经失去了使用价值。为此,税务总局决定对2001年印制的该批凭证予以销毁。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Alice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毁燃油税专用凭证的通知》(国税函[2011]737号),决定对2001年印制的该批凭证予以销毁。
通知提到,2001年,为准备燃油税政策的出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并下拨到各地一批燃油税专用凭证(下称凭证)。鉴于成品油税费价格改革已于2009年出台,且将原来拟开征的燃油税合并在现行的消费税中征收,加之该批凭证已经保管多年,耗损严重,已经失去了使用价值。为此,税务总局决定对2001年印制的该批凭证予以销毁。
上一篇:两税优惠助推动漫产业
下一篇:何不向高速公路上市公司征暴利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