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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增值税政策:三条主线贯穿其中

2012-1-6 11:15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内容提示:2011年,可以从结构性减税、加强发票管理、改革完善税制三条主线盘点增值税政策。

  税制改革与完善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上海试点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的主要税制安排如下: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适用6%税率。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规定外,应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纳税申报由上海市国税局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非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不做调整。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一般纳税人资格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明确税收政策,规范征收、抵扣范围,增强税法刚性。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纳税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一并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废止“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并按规定处罚”,更好地维护纳税人利益,体现出更为公平公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该规定解决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抵扣问题。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规定,自2011年7月6日起,符合国标规定的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调制乳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纳税人直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规定,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在同一张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扣税。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征收增值税。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花椒油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规定,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适用17%增值税税率。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

  完善并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

  (一)完善优惠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五项指标同以前。该政策体现了税法的完整性与连贯性。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安置残疾人单位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该政策支持和扩大了就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分别申请。

  (二)扶持重点产业发展,继续实施并调整完善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有具体名单)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三)继续加大对节能减排的税收引导力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多种产品即征即退80%。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对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电力或热力等行业实行100%即征即退对以蔗渣为原料生产蔗渣浆等行业实行50%即征即退。

  (四)为增强经济发展后劲而进行增值税等起征点调整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规定,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发票管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00号)对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新的印制厂商对供应区域进行了划分。发票的防伪措施发生了变化,应用三线防伪措施,加强发票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3个行业中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比照商业零售企业自行决定是否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积极试点并规范特殊行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44号)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存在二维码、84位字符和108位字符三种密文形式。选择在上海、陕西和深圳三地三个不同行业的纳税人进行试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470号)规定,认证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对票面中除密文以外的信息进行人工干预。不仅可以有效防止不法分子通过汉字信息对外虚开,而且可以让税务机关准确掌握纳税人购进和销售货物的详细信息。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明确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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