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12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规定“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为落实这一政策,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对具体问题做出安排。
文件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这是所说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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