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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车船税将由船籍港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代征

2012-2-16 10:20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为切实做好船舶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日前联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明确做好船舶车船税征管的有关要求。

    通知要求,税务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配合,共同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

    要创造条件,健全机制,开展好船舶车船税代征工作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提高船舶车船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凡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委托当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代征。税务机关要主动沟通联系,与海事管理机构协商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的具体事宜;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当地税务机关,共同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委托代征工作。对于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船舶,原则上也应实行委托代征。委托代征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先采取协助把关的方式,并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委托代征。

    要依托信息手段,搭建畅通渠道,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税务机关应充分依托信息技术手段,与海事管理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搭建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实行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的地区要定期交换船舶的登记信息和纳税信息,建立船舶车船税的税源数据库,加强船舶车船税的源泉控管,堵塞征管漏洞,确保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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