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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内商品免征关税

2012-3-15 8:9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予以调整。

  通知明确,新修订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上述目录中所列的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上述清单中所列商品,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也将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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