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上午9点30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做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
就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餐费补贴、通讯费等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等社会热点问题,卢云接受网友询问并作答。
卢云解释称,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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