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PE征收浮盈税的消息一直牵动着业界的神经,如果对PE企业征收浮盈税,将会出现怎样的情形?
据了解,国税总局《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有望近期出台,其中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等方面的税收征管已被列入议程。此前,市场曾传言PE股权投资溢价将征税40%,目前对这一说法官方已予以否认。但目前国税总局部门内部已经形成明确思路,未来或将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和合伙企业在股权投资、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等方面的税收征管力度。
正如业界所担忧,如果税收新政得以实施,那么基金层面浮盈税的征收将再次把基金拉回重复征税的困境。此外,国税总局此前针对创业投资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多针对公司制基金,合伙制基金则排除在外。
与此同时,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国家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由他们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上面的法规条款不难看出,不征所得税是合伙制企业的一大优势,但是,如果以后对合伙制企业征收浮盈税,那将会大大削弱合伙制投资企业的盈利优势。
因此,征收PE账面浮盈税无疑将改变现行PE企业性质的格局,如果这一税收新政实施,中国VC/PE行业或再次如2007年以前一样,由合伙制转投公司制,因为公司制在构架和治理上本身就要比合伙制合理得多。
此外,征税或对天使投资等早期投资机构造成沉重打击。作为股权投资产业链最前端的早期投资,对于扶持处于种子期的“小微企业”的成长作用巨大。若再征收较高的浮盈税,对于本已承担极高投资风险的天使投资将是沉重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