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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营改增”税收政策效应得以进一步体现

2012-6-25 16:5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为调整完善我国出口贸易结构,促进服务贸易出口,自2011年年底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第1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65号)等文件,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并针对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政策涉及的认定、申报、审核和审批等各环节,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本市税务部门按照要求精心部署、积极落实,认真做好零税率应税服务申报企业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工作。截止今年6月11日已办理了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税计1651万元。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前,本市服务企业开展的国际运输服务及离岸外包服务,按照原营业税相关规定均实行免税政策,即对提供服务的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提供服务对应的外购业务所含增值税,不得作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成本。而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启动后,按照财税[2011]131号的规定,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即对提供服务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且对提供服务对应的外购业务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按现行政策规定,本市从事上述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企业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3号公告要求,携带规定的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在正常开展相关零税率服务业务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办理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并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将及时为申报企业办理退税。

  比较改革前后的税收政策效应,服务企业在经营零税率应税服务时,由于相应外购业务的所含税款允许抵扣,将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增强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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