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卫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7个单位发出《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对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三级以上公立医院、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同时发出配套文件,强调要加大检查工作力度,重点检查问题发票,依法严肃查处相关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
医药卫生事业关系亿万人民的身体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生活,是重大民生问题。近年来,一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通过非法代开发票、使用虚假发票等手段推高药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了公众用药的安全风险,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为此,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于今年4月决定,2012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检查,严肃查处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问题,严厉打击洗钱和商业贿赂行为。
通知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卫生部牵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监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建立部级协调机制,各地也将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在检查中,发现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存在伪造、虚开发票和接受非法发票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存在严重违法情节的,要追查到以前年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虚假发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和财务报销等。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涉税问题,要一并查处。对检查发现的商业贿赂等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处治。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医药卫生行业的发票监管,坚决依法杜绝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在医药购销环节接收、出具虚假发票等违法行为,促使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开具医药购销发票。同时,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监控医药购销发票管理各环节,从制度上堵塞发票管理漏洞,着力构建医药购销发票管理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