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成品油消费税或改为向个人征收

2012-9-26 8:36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官员在第五届中国企业税务管理创新大会上透露,将试点在加油站对消费者征收成品油消费税,即由向企业征收改为向居民个人征收。

  我国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

  隆众资讯分析师李彦称,当前消费税属“价内税”,即在成品油生产环节就统一征收。所以增值税等其他税的征税基数均是已包含消费税的价格,导致消费税重复征收,加重了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负担。

  “若成品油消费税由"价内税"变为"价外税",那么该税种就会由"隐性"税收转为"显性"税收,也就是出现谁消费谁交税的局面。”卓创资讯成品油分析师张斌也认为,若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消费者对油价的支出费用甚至会有小幅的下降。

  以汽油消费税1元/升的“价内税”为例,经过增值税、城建税等加税后,汽油实际税负大约在1.029元/升左右。如改成“价外税”,每升汽油则会有0.03元/升左右的微小降幅。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A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