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能力强弱将决定该地区经济发展的质量。青岛作为全国著名的海洋科技城,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但科技创新的财税支持体系不完善,延缓了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进程。完善财税支持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速度,无论对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还是对我市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青岛市科技创新财税支持存在的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力度有待加强。目前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等等。但尚未制定我市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北京、深圳、上海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外都制定了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的优惠政策与本地优惠政策的叠加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起到重要作用。
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我市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在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额占其投资总额70%以上的,可按不超过5%的比例在投资收益中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当年和以前年度形成的投资性损失,但其风险准备金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10%。但对于风险投资机构的高管和业务骨干以及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的个人所得税并未作出规定,无论国外如韩国,还是国内先进城市,都对风险投资机构的高管、业务骨干以及合伙制基金的个人所得税做出优惠规定,这对于减轻其税收负担,激励风投机构开展业务具有重要作用。
科技人才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规定对于科技企业中科技人才税收优惠是各国的通用做法,如美国、韩国规定个人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可减免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市科技人才转让技术收入以及科技人员的工资收入尚未规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七级累进最高税率为45%,技术转让收入按照20%的税率纳税。我市规定企业技术转让的收益,对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其所得奖励份额应当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但获得科技奖励的人员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科技企业的政府采购力度有待加强。我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文件规定,对于经认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计划。但对中小科技企业创新产品尚未列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从国际上来看,美国、英国等政府对企业创新产品,尤其是符合产业扶持政策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或首购政策,即实行保护性购买政策。
二、加强财税支持,促进科技创新发展
出台我市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北京在2002年颁布的北京市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税收政策实施办法,上海于1998年出台了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18条”,并与1999年、2000年和2004年分别对“18条”进行了修改补充,2006年颁布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深圳市2002年修改了1998年颁发的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建议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享受五免三减半的优惠。
完善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我市出台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相关政策,首先,在税收上,对以风险投资等形式投资于我市初创期高科技企业的,可以给予所得税和营业税的优惠;其次,对风险投资机构高管和业务骨干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给予一定程度的返还;合伙制股权基金中的个人合伙人,无论是否执行合伙事务,从合伙取得的收益一律按照20%的税率征税。
加大科技人才税收优惠力度。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放宽应税工资的扣除额,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二是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三是对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取得特殊成绩获得各类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四是对从事科研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股权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加强科技企业产品的政府采购。美国中小企业局专门成立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办公室,帮助科技小企业获得政府合同和大型联邦采购中的分包合同。英国政府规定,政府部门、政府实验室、国营公司必须从本国公司采购计算机、电子产品及通信器材;在国际采购中,采购部门必须证明在采购活动中本国供应商得到了平等竞争的机会;在水、能源、通讯及交通四个领域的公共设施采购中,本国产品的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价格高于3%以内的,也应优先购买。建议我市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专门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允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定向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