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昨日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江苏南京召开了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座谈会。会上初步统计,目前国内已经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企业户数约为71万户,另有20万户企业将于12月1日纳入试点。各地反映试点情况好于预期,改革减负效果显现。此次座谈会披露率先试点的上海地区,今年前10个月减收高达225亿元。其中前三季度减收规模为170亿元,这意味着仅10月份减收规模就达55亿元。
从这些数据看,政府减少税收,当然是一件有利于企业的好事情。不过现在简单从减少金额的角度谈“营改增”的利好,显然是不够的。因为“营改增”的意义不是以政府少收了多少税金来体现的,而是以企业在纳税这个问题上减轻了多少负担来体现的。这种体现可以分为三个方面来细化讨论,一是纳税的程序,二是纳税的多少,三是纳税的目的。这三个方面其实就是税收的宏观意义到底是什么。
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干,是国家预算里的主要收入项目。在市场经济中,从企业和国民的角度定义税收,其基本的原则可以定为三性,即强制性、无偿性和长期性。而这三性对企业或国民来说无疑是痛苦的。因此,就政府而言,要降低纳税人的痛苦,就必须保证税收的强制性是有限的、无偿性是有效的、长期性是有理的。
而这三性对应着缴税的程序、缴税的多少和缴税的目的。政府要想在这三个方面有所作为,实际利好纳税人,就要有宏观战略计划,所谓“结构性减税”就是这样的国家战略。因为“结构性减税”不是减免或降低一两个税种、一两项税率,而是从税制系统入手,降低税负的长期国家行为。可以这么说,在当今世界,没有一个国家的财税体制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弊端,因此,以“结构性减税”为目标的税制改革始终是每一个国家、每一届政府必须做的工作。
从上述税收的基本原则具体来看本轮“营改增”,其首先达到的“结构性减税”效果不是数量上的,而是纳税程序上的,是要在中国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更为完善的纳税程序。因为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流转税,增值税无疑在有限强制和有效无偿方面胜过营业税。从税种的专项科目来看,营业税的强制性范围无疑大过增值税,因为增值税是考虑企业实际经营的成本和效益收取的,营业税则基本不考虑企业经营效果,而强制性地在企业经营活动一发生就征税了,这无疑整体加大了企业的税负痛苦。
其次,就我国“营改增”的实际情况来看,它还降低了中央和地方对流转税税种重复征收的可能。
最后更为重大的意义在于,它是政府一直呼吁但一直没有下决心开始的“结构性减税”的真正出发点。因为“营改增”带来的企业税负的实际减少,不是简单地通过减免、降低达到的效果,而是通过体制、程序的完善达到的,这是中央和地方变动增值税分成比例的结果。
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此次会议前强调,“要以结构性减税推动结构调整与改革,以营改增为重要抓手,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改革与完善财税体制。”要理解“营改增”作为抓手,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改革与完善财税体制,就必须认识到“营改增”的本质是“结构性减税”,而非一项税种的调整。因为所谓结构性的变化是体制的变化,是通过具体细节发生的全方位的税收环境的变化。
企业在这种变化中降低了税负的压力,就会产生创新和扩大生产力的冲动。而这样的冲动一旦成为经济活动的现实,一定会创造出新的经济增量,而新的经济增量就会成为新的税基,从而带动税收的可持续增长。
“营改增”作为“结构性减税”的开始,是中国目前能够想到的最佳切入口。这是“除一弊而胜于兴一利”,是完全符合中国渐进式改革特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