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新《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增设税收完税证明

2013-3-19 10:41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办法增设了税收完税证明作为新的证明类票种,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税收完税证明各税种通用,样式全国统一。办法 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和税收征缴信息化的推进,对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原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这部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并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

  办法共六章62条,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内容:规范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并重新界定了税收票证的定义;肯定了征缴信息化的发展成果;统一了税收票证具体式样和尺寸;明确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岗位,并对业务风险环节做了岗位分设要求;简并了票种,完善了税收票证种类体系;增设了各税种通用的税收完税证明;从制度上支持了各种税收票证的“一票多税”填开。

  办法从税收票证对于征纳双方的双重基本功能出发,将税收票证的定义界定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和罚没款等各项收入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明确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办法另一个新意在于税收完税证明的设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增强,纳税人对税收票证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如纳税人由于购房、出国和司法等原因需要税务机关另行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况大量增加。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无法开具其他种类的税收票证,但是纳税人确有需要的情况越来越多。基于这些现实需要,办法增设了税收完税证明作为新的证明类票种,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A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