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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补充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税收问题

2013-5-7 8:46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对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做出规范,公告全文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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