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发票使用量大的企业可依法使用冠名发票

2013-6-5 15:10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内容摘要: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就冠名发票印制费用结算有关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冠名发票印制费用结算有关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如果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申请使用冠名发票。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A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