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就冠名发票印制费用结算有关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冠名发票印制费用结算有关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如果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申请使用冠名发票。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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