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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避税工作步入科学管理全面提升质量阶段

2009-2-18 9:37 经济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对反避税操作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显示了我国税务机关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强化国际税源管理方面的信心和决心,标志着我国反避税管理工作步入科学规范、全面提升质量的新阶段。

  这位负责人介绍,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这是我国第一次较全面的反避税立法。其不仅包括我国实践多年的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还借鉴国际经验,首次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以及对避税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等规定。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能够指导税务机关执法和企业遵从的程序性规定和操作规范,需要制定系统的操作办法。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反避税案件的调整补税力度,各地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2008年全国转让定价调查立案174户,结案152户,弥补亏损7.5亿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5.5亿元,补税入库12.4亿元。2008年全国调整补税超过千万元的案件23件。深圳市地税局对某企业补税达4.23亿元,是我国迄今为止个案补税金额最大的反避税案件。

  《办法》将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管理制度细化,使税务机关今后可以依法打击这些避税行为;《办法》设定了“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的内容,赋予税务机关掌握企业关联交易的手段,相应地,进行“关联申报”和准备“同期资料”成为发生关联交易的纳税人的义务。《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附送9张关联申报表;企业应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以及未按要求准备、保存、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的,将采取行政处罚、列为重点调查对象、核定征税以及不予受理预约定价申请等制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