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枣庄市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作了进一步调整。
一、扩大参保范围。由年满 18 周岁调整为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有条件的区(市)可扩大到城镇居民。
二、调整个人缴费标准。由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缴费调整为每年按绝对数值缴纳,标准为 100 元(残疾人缴费档次)、300 元、500 元、800 元、1000 元、1500 元、2000 元 7 个档次,各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三、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 30 元调整为 55 元。滕州市、枣庄高新区由市级财政负担 15%,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由市级财政负担 25%;其余部分由区(市)统筹解决。已经纳入国家试点(市中区)和今后再纳入的区(市),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后的剩余部分仍按上述比例负担执行(其中市中区由市级财政负担 15%)。
四、调整缴费补贴。由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补贴调整为所有缴费人员每人每年 30 元,缴费即补。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缴费补贴比例调整为:滕州市、市中区、枣庄高新区由市级财政负担缴费补贴的 15%,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由市级财政负担缴费补贴的 25%;其余部分由各区(市)统筹解决。
五、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死亡的,除政府补贴外,可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六、明确缴费年限。45 周岁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 60 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 15 年,补缴年限享受缴费补贴。45 周岁(含)以下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 15 年;中断缴费的,应按规定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缴费补贴。
七、下调免缴费年龄。村(居)试点时,享受基础养老金免缴费的农村居民,由已年满 65 周岁以上调整为已年满 60 周岁,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八、对确有困难不能缴费的农村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为 100 元,缴费及每人每年 30元的缴费补贴由市、区(市)各负担 50%。
九、对自愿参保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父母增加一定数额的缴费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区(市)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成员参保缴费给予补助的,可对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参保提高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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