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精河县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为加强精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从源头减少滋生腐败现象的发生,精河县从三方面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经营资产使用的专项治理工作。一是加强资产管理。我县根据财政部35号、36号部长令和依法理财等相关要求,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管理原则和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职责,全面规范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初步构建了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管体系。二是规范资产处置程序。严格按程序处置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调拨、捐赠)由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国资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方可交易。对于报废、报损的国有资产,由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国资部门)核实后,情况属实的予以批准。在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出售)时,要求转让方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相应的审批手续,并将转让资产及其产权证明移交给博州国资委。转让方转让产权应提供产权归属证明和有关批准文件,产权归属不明晰,没有批准文件的,一律不准交易。三是认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全面摸清“家底”,建立资产管理初始数据。对在自查、抽查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同时,及时向州国资委上报产权交易信息。
截止目前,精河县进场处置交易国有资产21项、账面原值202.94万元,处置收益7.8万元。其中:调拨捐赠18项,账面原值150.76万元;报废3项,账面原值17.4万元;有偿转让1项(拍卖),账面原值34.8万元,处置收益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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