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州直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四规范”
一是规范乡镇部门预算编制。县市财政根据财政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规定实行预算统编,结合财力实际,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乡镇政府根据县财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经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二是规范县级各部门拨付乡镇的资金。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资金拨付方案,到国库股办理直接支付手续,将各部门拨付乡镇的资金,统一拨付到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乡镇资金结算户”,根据审核的乡镇资金使用计划,将结算户资金拨付至乡镇财政所“基本户”或“专户”。没有设结算户的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审核乡镇财政资金使用计划后,直接将资金拨付至乡镇财政所“基本户”或“专户”。
三是规范乡镇财政预算指标管理。各县市乡镇财政所编制财政预算草案报县市财政局,经县市财政局批准后下达预算,乡镇财政所根据年度部门预算批复,按月编制用款计划,经乡镇财务主管审批后报送乡镇财政管理局,乡镇财政管理局根据预算进度,下达预算指标,办理拨款手续。
四是规范资金拨付方式和环节。县市乡镇财政所根据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按月份、季度向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提出用款计划,经审核后,由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统一到国库股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改变原来乡镇财政所针对财政部门多个科室办理拨款手续的现象,减化为目前乡镇财政所只针对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一个部门办理拨款业务,通过“一个漏斗”向下拨付资金方式,减少了拨付时间和中间环节,方便了基层财政,提高了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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