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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细化政策全方位支持项目建设

2010-07-23 17:35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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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支持全省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整合政策资源,构建多角度全方位支持项目建设的政策体系。

  为进一步扩大和细化支持项目建设政策,加快项目建设步伐,省政府18日下发了《关于支持全省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整合各方面政策资源,将黑龙江省项目建设政策相对集中和系统化,与其他政策一起,构成了一个多角度、全方位支持项目建设的政策体系。20日 ,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发改委对《关于支持全省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从市场准入、投资金融、项目用地、财政税收、规费、政府服务等六个方面进行了解读。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从鼓励民间投资、支持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出发,黑龙江省提出 “五个放宽”,即放宽项目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如金融服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允许以林权、采(探)权、股权、债权等可评估作价和依法转让的财产对产业项目投资;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降低企业集团登记注册资本金和子公司个数标准;放宽项目单位跨行业联合、兼并和重组的准入条件,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前各自的经营范围可直接登记为重组后新企业的经营范围;放宽从事新兴产业市场准入条件,可先行发放营业执照,取得法定审批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加大投资金融支持力度

  积极增加财政投入,引导银行贷款,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促进项目建设。大力增加政府投入,支持“三棚一草”、“三供两治”、交通、水利以及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建设;整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快发展黑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升级等项目建设;放大政府投入效应,给予哈大齐工业走廊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污水处理项目建设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代投、先建后补、先建后投等支持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银团贷款,对已完成上市并募集资金在注册地进行再投资的企业给予奖励。

  着力缓解项目用地难题

  重点在项目用地指标、供地方式、用地价格等方面提出具体支持政策。在土地利用指标分配上向重点项目倾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预留30%优先用于独立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全省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证“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改进单独选址用地报批方式,对线状工程项目实行分地区、分段报批,对跨地区的单独选址项目,可以市(地)为单位分次报批;实行农村建设用地与城镇建设用地计划增减挂钩,支持地方政府和垦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行工业用地最低价出让标准,对符合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要求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价》的70%执行。

  努力减免各项规费

  对服务性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做出规定。属服务性收费项目只收取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重点项目所属企业出资购买黑龙江省现有的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全部产权或股份兴办生产性项目的,在办理权属变更过户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各级政府可根据自有财力情况,在不违反国家和省规定的前提下,对属于本级政府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不能减免的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加强政府服务保障

  从发挥行政服务中心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经营等方面提出有关要求。帮助大项目企业通过商标许可使用,开展企业无形资产重组;发挥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作用,简化审批手续,凡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纳入统一管理的业务,做到“中心之外无审批”,对列入省重点推进的大项目,一律纳入“绿色通道”;有条件的地方对各类产业园区内的厂房,采取租赁、出售、政府补贴租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和办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投资者的合法经营,严禁对投资经营者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对企业组织检查,实行检查方案报本级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备案审查制度。

  提供优惠的财税政策

  在结构性减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国家相关政策。一是落实以增值税转型为重点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从纳税年度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适当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三是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四是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是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六是对从省外、国外引进并建成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由省级财政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对引进项目的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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