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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

2010-08-16 19:00 来源:泸州市政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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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我市于2010年8月16日起,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一是停止执行泸市府发〔2008〕43号文件规定一次性购买土地100亩以上或一次性开工3万平米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70%缴纳的优惠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恢复为65元/平方米征收。二是停止执行泸市府函〔2005〕61号文件规定对高层建筑减半征收配套费的优惠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恢复为65元/平方米征收。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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