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江苏省开展了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要求,由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经营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是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各市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均可申请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无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的市可指定一个规模较大的省级科技园区申请试点。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必须是股东自有合法资金,首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以上。最低注册资本金苏南为2亿元人民币,苏中为15亿元人民币,苏北为1亿元人民币。公司必须设立在试点开发区(园区)内。公司主要业务工作人员不少于6人。
二是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创业投资及省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贷款业务不得超出所在试点市。其中,用于支持开发区(园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小额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单户贷款的最高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其中,在开发区(园区)内的创业投资金额不得低于其创业投资总金额的60%;对单个企业的创业投资总额不得超过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也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资本净额的10%。创业投资总金额不得高于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30%。
三是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优惠扶持政策。试点期间,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可享受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其科技贷款业务经省有关部门评估审核,符合相关贴息和风险补偿规定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其创业投资业务经省有关部门评估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各试点开发区(园区)也将研究制订鼓励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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