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鹤山市率先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
鹤山市上半年颁布实施《鹤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标志着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正式并轨,成为江门地区首个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的市(区)。
为尽早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破解“看病难”,鹤山市财政以实施城乡一体化医保为契机,会同相关部门精心策划,周密部署,着力推进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统一市、镇两级参保职工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实现城乡居民缴费比例、基数、待遇三统一,最大限度提升城乡医疗保障均等化水平。截至2010年7月底,鹤山市各类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31.25万人,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为5.1万人,参加新农合为26.15万人,全民医保参保率达85.6%.主要做法:
一、落实工作责任机制和宣传发动方案。
一是鹤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实施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成立市城乡医保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审批,构建统筹统管医保经办体系。同时,将“民生工程”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并与各镇(街)签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目标责任书,各镇(街)与各社区、各行政村也相应签订目标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充分运用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印发宣传资料、公开信、设置宣传栏等各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重点宣传城乡医保的基本知识、制度调整的情况、受益群众的典型事例等,使广大群众深刻了解城乡医保各项标准及要求,激发参保积极性;并采取参保缴费村办制,做到登记不出村、缴费不出村,主动方便参保农民,提高基金征缴力度。
二、实现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的行政和信息资源整合。
该市城乡医保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收缴、待遇给付。统一开发城乡医保实时结算软件和接口标准,建立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和用药目录等的统一数据库,逐步统一操作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如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时报销系统覆盖到城乡医保,方便群众医疗报销。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方便快捷。农民门诊就医可以与城市居民一样,在选定的社区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报销;二是程序简单。农民到市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均可与城市居民一样凭医疗卡在医院结算报销,改变原来先垫资后报销的程序;三是负担减轻。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报销制度,采取按一定限额和一定比例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办法,减轻有特殊保障的农民患者的门诊费用负担。
三、构建城乡医疗保障一体化的制度基础。
一是统一城乡居民保险筹资标准。2010年度鹤山市人均筹资标准为23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200元,补助率达87%,参保个人缴费30元。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转复退军人优抚对象、五保户和低保对象统一免费参保,参保资金由市和所属镇(街)两级财政各负担50%;二是统一个人缴费的征收机构。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征收主体统一放在镇(街)劳动保障所,就地就近服务城乡居民参保;三是统一费用报销制度。住院补偿7万元封顶,参保人住院报销的医药费在本市镇级卫生院住院报销比例为70%,市直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60%;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按规定办理住院、转院备案手续后,报销比例为45%.同时兼顾门诊报销。参保人持参保证明在户口所在地镇级卫生院门诊就诊,门诊报销比例为30%,个人全年门诊补偿封顶限额为50元。
四、规范城乡医保基金监管模式。
为最大限度发挥城乡医保基金效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将各级财政、集体、社会力量扶持和城乡居民缴交的医疗保险资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对医保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双印鉴制度”,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在各镇(街)则专门设立了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账户,实行市镇“两级审核制”,逐月审核结算,做到一个机构、一个办法、一个指标,并定期将参保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补偿资金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城乡医保基金会计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城乡医保基金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审计机关依法对城乡医保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的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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