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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

2010-09-15 11:18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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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转方式调结构进一步促进财源建设的意见》,近日,省财政厅继去年制定出台《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后,又制定出台了《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配套出台了《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

  《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资产租赁、对外担保等。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必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租赁,应当采取公开招募方式选择承租人和通过中介评估确定租金,并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取得租赁收入。

  《办法》强调,行政事业单位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实行审批制度。无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还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均需按规定提供必要的申办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授权,负责权限范围内国有资产租赁事项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未经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批、审核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遵循“依法从严、风险控制、保值增值、程序规范”的原则。

  《办法》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包括资产处置收入、对外投资收益、资产租赁收入、对外担保收入等,均属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非税收入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办法》重申,对违反规定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或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入的,各级财政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坐支、截留、隐瞒、挪用国有资产收入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财政部门相应扣减其年度经费预算。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将其纳入由财政部门负责的反腐败源头治理重要监管领域,今年又将其作为转方式调结构、促进财源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要求挖掘行政事业资产运营潜力,促进地方财源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要求,认真抓好两个《办法》的贯彻执行,为做好反腐败源头治理工作,促进地方财源建设,作出应有的努力。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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