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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

2010-09-25 09:40 来源:安徽叶集财政局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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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办区直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204号)的规定,现就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的有关规定

  1、按照省财政厅财综〔2010〕204号文件的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现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以下简称往来结算收据)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2、截至目前我区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已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停止使用往来结算收据,但仍有部分单位没有按规定核销所持有的往来结算收据。为全面贯彻文件精神,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往来结算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往来结算收据,要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于10月31日前到区财政局综合科办理核销手续。

  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规程

  1、首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准购证》,并提交领购申请函。申请函应详细列明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区财政局综合科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并发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不予发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未办理财政票据《准购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先申请办理财政票据《准购证》。

  2、再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准购证》,按照核旧领新的原则,先行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核销手续。如实填写《安徽省六安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并提交前次领购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到区财政局综合科办理核销和领购手续。

  3、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定期限量制度,每次领购票据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使用数量。单位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应当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票据工本费。

  三、切实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

  1、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组织本单位及所属相关单位财会人员认真学习,熟悉和掌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政策,准确把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财综〔2010〕20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代收款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2、严格按照经省财政厅核准的项目和范围,填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列明业务事项,不得编造、虚列项目,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用于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会费、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款项。严禁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3、严格按照票据号码依次填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完整填写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等信息,收款人签名。加盖收款单位财务章,保持票面整洁。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作废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严禁自行销毁。如发现票据丢失,应立即在叶集电视台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及时报送区财政局综合科审核备案。

  四、切实保障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安全

  1、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内部管理制度,设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台账,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工作,年度终了20日内向区财政局综合科报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2、应当妥善保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 等工作,确保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放安全。已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

  3、保存期满需要核销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要登记造册,填写《安徽省六安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经区财政局审查核准后,予以销毁。

  五、切实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监督

  1、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单位严格执行省财政厅财综〔2010〕204号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2、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使用管理台账、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

  3、违反省财政厅财综〔2010〕204号文件规定领购、使用、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一经发现,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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