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调整低保财政补助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精神,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决定,建立健全低保财政补助标准调整机制,并对低收入群众及大学生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全省城乡287.5万低收入群众和105万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及5.3万特困生基本生活不因物价变动而受到影响。
从今年7月1日起,启动城乡低保群众财政补助水平随物价水平和城乡居民消费水平同步增长机制,调整城乡低保财政补助水平。城市低保财政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20元,农村低保财政补助水平每人每年提高100元。
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在提高城乡低保财政补助标准基础上,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城乡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发放10元,城市优抚对象每人每月发放30元,农村优抚对象和五保户每人每月发放20元。
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对地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困学生和学校食堂给予补贴。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对家庭经济特困学生按每生每月30元给予补贴;对学校食堂按每生每月12元给予补贴,由同级政府和学校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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