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元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近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从2010年7月1日起,我省各市、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元。本年度提标所需资金从各市、县(市、区)历年城市低保补助资金结余中解决,从2011年起,省、市、县三级财政按4:3:3的比例足额列入预算。
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提标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摸清保障对象底数,抓紧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筹措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生活。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桔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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