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扎实推进乡镇财政资金监管
为贯彻财政部有关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要求,广西立足实际,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从五个方面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从3月起,全区各级财政部门纷纷建立了以“一把手”任组长,相关业务处(科、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明确工作责任。同时,以今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开展工作落实年为契机,建立了以发挥乡镇财政的监管作用、强化对乡镇财政的指导和管理、加快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和改善乡镇财政用房、交通、设备等基本办公条件等工作为重点,通过对重点工作的突破带动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其他工作的工作机制。
二是加强工作指导。为加强上级财政部门与乡镇财政部门的直接联系,便于各级财政部门对乡镇财政工作的支持和指导,自治区财政厅在全区范围内确定了钦州市浦北县泉水镇财政所、桂林市龙胜县泗水乡财政所、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财政所、贵港市平南县丹竹镇财政所等四个自治区级乡镇财政直接联系点。自治区乡镇财政直接联系点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符合中央级乡镇财政直接联系点的筛选条件;属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县范围;区位分布相对合理,即桂南、桂北、桂中、桂东地区均有;市县参与积极性较高;财政管理基础相对较好。通过对直接联系点工作的指导,以点带面,辐射带动全区乡镇财政积极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改进监管方式。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自治区财政厅11月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了乡镇财政开展资金监管的范围、职责、方式和措施。首先,明确了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在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实施监管。其次,对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要求乡镇财政部门要根据县级财政部门明确的具体监管范围,确立各类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重点,落实责任,积极主动的开展资金监管工作;要求县级财政要负责对上级财政部门报告、与同级主管部门沟通有关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情况,以及对乡镇财政部门进行指导和督促;要求自治区财政部门要制定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计划,明确年度乡镇财政监管工作的任务和职责,并及时分析、研究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指导督促市县财政部门有效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第三,要求各地要对乡镇财政资金采取分类指导、分类监管的措施,并将乡镇财政资金分为财政补助性资金、项目建设资金和乡镇本级、村级资金等类别。同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和完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相关配套制度,具体包括信息通达制度、信息沟通反馈制定、抽查和巡查制度以及考核和激励制度,以便乡镇财政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四是加强预算监管。利用“乡财县管”的改革成果,通过“预算共编”,由县级财政部门明确乡镇财政的支出范围、顺序和重点,从源头上杜绝了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同时,乡镇财政对单位的收支进行逐项审核,按月编制用款计划。乡镇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需根据调整额度分别报县级财政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五是加强干部培训。我区将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与乡镇干部培训工作结合起来,于9月初举办了一期师资培训班,培训人数84人。另外,9月底自治区财政部门又根据当前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举办了一期专门面向乡镇财政所长的培训班,培训人数80人。同时,还建立起了全区乡镇财政干部的三年长期培训计划。通过不断加大对基层财政干部的培训力度,帮助基层财政干部增强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洁意识,提高了贯彻落实政策的执行力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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