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江建立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市建立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将切实解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外的大额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城镇医疗保险事业发展。
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为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筹资标准原则上按内江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0.5%左右确定,每人每年的缴费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2011年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3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5元。按时足额缴纳了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费后,一个参保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每位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达到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时,审查合格医疗费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所需部分后,由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按70%的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一个参保年度最高支付额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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