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在全市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日前,河北省张家口市印发《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明确在全市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实施临时救助,帮助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家庭解决特殊困难。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日常生活中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此次该市下发的《意见》规定,凡具有本辖区户口并居住,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都属于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20%的农村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虽然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因个人负担高额医疗费,直接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因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发生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人身伤害,严重影响基本生活并缺乏自救能力的城乡困难家庭;因子女在高中阶段上学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经各级救助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城乡困难家庭;在越冬取暖、元旦春节等特殊时期,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在本辖区居住并有固定住所,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农民工等人户分离家庭;当地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意见》规定,临时救助采取现金或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或由民政部门以抚慰形式直接救助,每年每个家庭原则上救助一次。救助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当地财政状况、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实行分类救助,原则上每户每次救助不超过2000元。救助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意见》还规定,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张家口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家庭成员收入和致困原因等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受理临时救助申请,负责在本辖区组织入户调查、评议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张家口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核查走访,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15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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