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关于调整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岳人社发[2010]57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
为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既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又确保医保基金正常运行,根据《岳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岳政发〔1999〕35号)规定,并依据岳阳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09年岳阳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岳统发〔2009〕8号),2009年岳阳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21789元/人·年,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有效期限
1、自2010年医保年度开始,市直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累计由3.8万元提高至5.5万元。
提标后的分段标准调整为:统筹第一段:1万元以下段(含1万元),在职人员自付12%,退休人员自付7.8%。
统筹第二段:1至3万元段(含3万元),在职人员自付10%,退休人员自付6.5%;
统筹第三段:3至5.5万元段(含5.5万元),在职人员自付8%,退休人员自付5.2%;
大病互助段:5.5万至20.5万元(含20.5万元),在职人员自付10%,退休人员自付10%
超限额段:20.5万元以上段,全自付。
2、各县(市)区参照市直提标幅度,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大病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二、起付标准
1、在有效期限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850元、二级医院700元、一级医院400元不变。
2、在有效期限内第二次(含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均调整为400元。
三、公务员补助
1、起付线按40%补助。
2、分段自付比例按统筹第一段在职补助6%、退休补助4%;统筹第二段在职补助5%、退休补助3%;统筹第三段在职补助4%、退休补助2%。
3、大病互助段,在职补助6%、退休补助7%。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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