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发放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民政局从2010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从2011年1月11日起,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民政局开始陆续发放抚恤补助和抚恤提标款,此次发放共涉及9201名重点优抚对象,发放金额共计317万元。
按照国家抚恤优待政策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牡丹江市再次提高全市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其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1%,每人每年增加480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8690元、27780元、26870元,分别比2009年提高了2610元、2530元、24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9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89%。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730元,达到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5240元,达到200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2%。
据了解,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7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0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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