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市每年安排资金奖励见义勇为
1月13日上午,鞍山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胜利宾馆会议厅举行,会上宣读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废止《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重新制定了《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待《暂行条例》废止决定通过后,将一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不适应需要应予废止
《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是1991年2月25日经鞍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5月25日经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1991年6月20日由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暂行条例》实施近20年,其主要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需要,应当予以废止。由于《暂行条例》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向这次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关于提请废止〈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鞍山的大事,需要更为完善的地方性法规提供保障。因此,市人大常委会重新制定了《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待《暂行条例》废止决定通过后,一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街道将设治安委员会
重新制定的《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中,明确在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排查化解辖区内矛盾纠纷;参与有关治安、安全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协调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措施;加强对社区闲散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流浪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青少年群体的教育、服务、救助和管理工作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设立,将有利于排查化解辖区内矛盾纠纷。同时,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调处民间纠纷等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或者指定具体部门负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履行加强对本单位的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等职责。
安排见义勇为保护资金
《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中,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见义勇为专项奖励保护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见义勇为人员。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认定、表彰奖励和宣传、救助工作,以及见义勇为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13日,《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提请废止,市人大常委会重新制定了《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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