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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鼓励毕业生创业 毕业生持双证创业连减3年税

2011-01-21 16:56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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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1年开始,包括成人教育在内,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持该证向创业地县以上社保部门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持有双证的毕业生创业时可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减免税金。这是去年底国家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新出台的“创业证”政策。记者从黑龙江省教育厅获悉,目前黑龙江省已完成创业证申请准备工作,从现在开始符合条件的黑龙江省毕业生均可申请。

  据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为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包括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持创业证和失业证在校创业的学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减税优惠政策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同时,减税政策也对创业学生可从事的行业进行了限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均不在减税范围内。

  黑龙江省现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主要优惠政策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允许利用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家庭住所、租住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按规定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新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在技术转让工程中发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创办独立核算企业,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前2年所得税;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从事公共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免征1年所得税。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创办的企业,免征3年所得税。

  扩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为2年。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玉子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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