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财政提高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补助标准
近日,宁夏财政厅联合相关单位下发文件,从2011年3月1日起,提高妇幼卫生“四免一救助”财政补助和医保基金补偿标准,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深入开展。
新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孕产妇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费用由400元提高至500元,其中:中央专项补助400元、自治区财政新增补助100元,个人不用负担费用;孕产妇在山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费用每例由9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中央专项补助400元、自治区财政新增补助100元、医保基金补偿标准由500元提高至700元,个人不用负担费用;住院分娩孕产妇在川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费用每例由1300元提高到1600元,其中:中央专项补助400元、自治区财政新增补助100元、医保基金补偿标准由600元提高至800元、个人负担300元(贫困孕产妇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救助)。
新政策还规定,城镇准新婚夫妇同农村准新婚夫妇一样,享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自治区补助标准由每对50元提高至100元,以提高城镇准新婚夫妇的婚检积极性。对新生儿三种疾病筛查及治疗免费政策不变,自治区仍然按照每人40元的标准安排筛查费用补助,对筛查出来的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先天性听力障碍等三种疾病的患儿,分别按每人0.02万元、2万元和0.6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按照新政策,自治区财政从2011年起,每年将筹集资金约4000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1326万元,中央专项补助2600万元左右,新增财政补助约1000万元。为了配合新政策的实施,自治区财政2011年还筹集资金1500万元,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配备必要的诊疗设备,提升住院分娩、新生儿疾病筛查、婚前医学检查等方面的能力,确保“四免一救助”政策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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