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余县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经2011年2月21日大余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分类救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3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的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30元;对城市低保对象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的“三无对象”,在全额救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救助金50元,其他对象仍按其家庭收入核算实行差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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