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将从5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4月12日下午,辽宁鞍山市委书记谷春立主持召开市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了《鞍山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拟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
鞍山市委、市政府对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高度重视,春立书记多次强调要站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在全国率先创新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政策,各地均处于探索试点阶段。鞍山市按照积极试点、稳步推进、有利于与国家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制订了《鞍山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草案)。鞍山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拟采取政府直接补助、个人不缴费、直接享受待遇的办法,具体参保人群范围为:鞍山市城区内取得城镇户籍累计满3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享受离退休费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居民。参保标准拟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补助后享受的各种社会保障待遇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没有享受任何社会保障待遇的,按每人每月100元补助;已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但标准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助100元后,保障待遇总额仍不超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每人每月100元补助;超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只补助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享受各种社会保障待遇的差额部分。已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达到或超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原标准继续执行。
目前,鞍山市辖区内符合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共23410人,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待遇、相当于和高于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待遇的6887人,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低于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待遇的434人,未享受任何社会保障待遇的16089人。
经测算,鞍山市应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共16523人,每年需发放养老金1982.76万元,所需资金拟由各辖区自行承担。首次执行所需资金拟由市财政补助50%,财政共需补助资金661万元。
鞍山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拟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定、解释,人员备案、审核、汇总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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