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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肇庆市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给力”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

2011-05-27 11:49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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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肇庆市出台《肇庆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根据该《办法》,各级财政将投入更多的资金,扩大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范围,提升医疗救助标准,着力提高城乡特困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据了解,《办法》将我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分为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两类,具体按以下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一是门诊医疗救助标准。

  1、低保对象门诊医疗救助标准按当地每人每月低保标准的14%的比例计算,每人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人年保障标准的14%。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门诊医疗救助标准,自付部分在 600 元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超出部分按70%的比例救助,每人全年累计不超过 1200 元。3、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恶性肿瘤、尿毒症等特殊病种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自付门诊医疗费用超过3000 元的,超出部分按 25 %的比例救助,每人全年累计不超过 1000 元。

  二是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1、低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在10000 元以下(含10000 元)的,按 20—25%的比例救助;超过 10000 元以上20000 元(含20000 元)以下部分,按25—30%的比例救助;超过20000 元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救助,每人全年累计不超过8000元。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在3000元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超出部分按70%的比例救助,每人全年累计不超过12000元。3、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含6000元),超出部分按20—3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6000元。4、对患有特殊病种,需要住院治疗的,给予治疗前、治疗中救助,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卡或诊断书,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一次预付2000—4000元;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一次性预付1000—2000元。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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