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细则”规范五保供养服务
安徽省日前出台《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对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作出规范。
《细则》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责任主体,鼓励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和资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五保对象入住社会办养老机构,但不得降低供养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当地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面向其他老年人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水、电、煤、基础设施维修、办公经费和院民常规病治疗费用等,按年人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列入县、乡(镇)政府财政预算,省、市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应每年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维护。
《细则》对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应享有的服务作出细致规定,明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提供膳食、住房、护理和医疗康复等多方面服务,并发给五保对象适量零用钱。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纳入新农合医疗保险范围,参合费用和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基本丧葬费用全部免除,由地方财政或福彩公益金给予补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服务内容、供养标准、零用钱发放数额和五保对象个人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清单及处分办法。 《细则》要求尊重五保对象合法使用、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禁止将“是否把财产交给集体或国家”作为能否进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前提条件。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需要代管的财产和死亡后遗产,按集中供养服务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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