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梅州市统一政策补助推进医疗保障建设
广东梅州市为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按照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统一政策、补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继续推进医疗保障建设。
一、提高筹资和保障水平
1、增加财政投入,提高各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中央、省财政2010年补助78元,市、县财政补助42元;2011年中央、省财政补助84元,市、县财政补助36元。
2、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适当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重点降低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中医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其中对城镇职工医保(含基本医保和补充医保)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2万元;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6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8万元;新农合镇、县、县外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70%、60%、4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8万元。
3、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范围,逐步实施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供家庭成员看病购药、疫苗接种、健康体检及中医“治未病”。逐步将家庭病床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对普通门诊,新农合施行统筹补偿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制度,按当年筹资的20%预算普通门诊统筹资金,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封顶线提高到1万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普通门诊补偿比例不低于30%。
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加大医疗救助财政资金投入,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加大救助力度。资助城乡低保、五保户等特困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对农村五保户新农合实行零起付线,住院补偿比例比其他参合人员提高10个百分点。对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城镇“三无对象”(即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起付线以下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等特困居民免交住院预付款,实行先住院后结算。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不超过10%,历年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的15%。鼓励引导各类组织、个人兴办慈善医疗机构和建立慈善医疗基金,积极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1、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提高基金统筹层次,逐步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市级统筹。
2、建立基本医疗保障风险调剂金制度。对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从当期统筹基金收入中计提0.5%作为省风险调剂金,计提5%作为市级风险储备金,市级风险储备金结余不得超过当期统筹基金收入的20%。各统筹地区新农合风险调剂金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从中计提10%作为省风险调剂金。
四、完善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1、推广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手续。我市于2010年就已经基本实现所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已记账制即时补偿,在这基础上,我市继续制定以农民工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制定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
2、加强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并落实人员编制,逐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及服务管理的统一和互通互惠,并对医药提供进行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
3、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将网络终端延伸到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实现主要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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